少女偷卖母亲金链遭买家轮奸

2013年12月18日10:07  南方都市报

  一名年仅15岁的少女偷走母亲金链后离家出走,在转卖过程中却遭人强奸。

  一名年仅15岁的少女偷走母亲金链后离家出走,在转卖过程中却遭人强奸。近日,该案中的一名嫌疑人受审并获刑11年,嫌疑人家属对此判决不服已提起上诉。

  判决书显示,去年10月10日中午,15岁的小芳因为和母亲吵架离家出走,临走时她偷偷拿走母亲一根金链。离家后,小芳找到同学小婷希望寻找“买主”,并在后者介绍下认识了汪某及刘某,汪某随后将小芳介绍给了“买主”郑某。

  当晚,郑某以3500元的价格收购了这条金项链。次日凌晨1时许,刘某带着小芳来到南山区光前村一间无牌旅馆开房,并买来零食、啤酒等。汪某和郑某随后赶到,房间内三男一女一起喝酒吃东西。凌晨2时许,郑某离开,汪某让刘某躲到卫生间,然后强行与小芳发生性关系。

  约半小时后,郑某回到房间让汪某和刘某下楼买水,随后开始抚摸小芳敏感部位,并对其实施强奸行为。约一个小时后,郑某下楼,汪某和刘某回到房间,刘某想要强奸小芳未果,但随后帮忙按住小芳双手,协助汪某对小芳再次实施强奸。事后,小芳将受害经过告诉一名同学,直到第二天晚上小芳父母得知事情后才报警,随即郑某、刘某被抓,而汪某至今仍在逃。

  郑某的辩护人称,案发现场只有汪某、刘某和郑某,其中汪某在逃,刘某是未成年人,被害人体内未检出郑某的精斑,而除了小芳的指控外,并无其他证据证明郑某实施强奸行为。郑某供述称,当晚其与小芳独处期间一直在聊天,过程中用手抚摸小芳敏感部位,但并未与小芳发生性关系。

  12月5日,南山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,郑某犯强奸罪获刑11年。法院认定,郑某违背妇女意志,强行与小芳发生性关系,已经构成强奸罪。此外,在已知汪某将小芳强奸的情况下,郑某仍然强奸小芳,依法应认定为轮奸。

  郑某的家属对此判决不服,已经向深圳中院提起上诉。(记者 郭启明)

(编辑:SN098)
分享到:
保存  |  打印  |  关闭
猜你喜欢

看过本文的人还看过

  • 新闻毛新宇新书谈毛家后人 公开父母结婚照
  • 体育里贝里曼朱格策连击 恒大0-3拜仁争季军
  • 娱乐郭德纲经纪人:近期不接受任何媒体采访
  • 财经上海国资改革:国企董事长63岁必须退休
  • 科技运营商4G纠结期:电信联通大刷广告
  • 博客马未都:《爸爸去哪儿》好看过瘾
  • 读书优劣悬殊:抗美援朝敌我装备差距有多大
  • 教育土豪追女生:百份蛋糕庆生不留名 四六级